执法局对商品房有哪些规定?


执法局在商品房管理方面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在规划建设方面,执法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管理。该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商品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局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次,在房屋使用和装修方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执法局的重要执法依据。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行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执法局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比如,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商品房周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上,执法局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例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如果商品房小区周边出现乱设摊点、随意倾倒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执法局可以进行制止和处罚。对乱设摊点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随意倾倒垃圾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总之,执法局对商品房的管理贯穿了从建设到使用的多个环节,以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和城市的整洁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