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证据可以完全证明曾经在职?
我想证明自己曾经在某家公司工作过,可我不知道哪些证据是完全能证明的。之前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没太在意这些,现在有需要了才着急。我就想了解下,像工作证、工资条这些算吗,还有没有其他能证明曾经在职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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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或者其他需要证明曾经在职的情形中,有多种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事实。首先是书面劳动合同,它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会明确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关键信息,这些内容足以证明劳动者曾经在该单位工作。 其次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明细等都能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能清晰地反映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 再者是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通常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上面会有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所在部门、职位等内容,是劳动者为该单位工作的直观证明。此外,考勤记录也很重要,它可以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出勤情况,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般会采用打卡、签到等方式记录员工的考勤。 最后,同事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明曾经在职的证据。同事作为与劳动者一起工作过的人,他们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情况。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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