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给执行法官审查还是立案处理?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不太清楚这个执行异议应该是交给执行法官审查,还是需要先去立案呢?不太懂具体的流程,怕弄错了影响自己的权益,想问问到底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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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所提出的一种救济途径。 当提出执行异议时,首先要进行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立案之后,才进入到审查环节。审查工作一般由执行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执行异议需要先立案,之后再由法院进行审查处理,而不是直接交给执行法官审查。这样的程序设置是为了确保执行异议的处理更加规范、公正,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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