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什么入账?


在行政单位中,对于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入账问题,是有明确规定和处理方法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就是行政单位为了满足业务活动需要而持有的,使用年限比较长、价值比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像房屋、大型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行政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价值。这里的账面价值指的是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举个例子,如果调出方一台设备的账面余额是10万元,已经累计折旧了2万元,那么这台设备的账面价值就是8万元。假如调入时还发生了运输费500元,相关税费1000元,那么入账价值就是8万元加上500元再加上1000元,也就是81500元。 不过,如果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比如,单位无偿调入一幅字画,没有调出方的相关入账凭据,但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为5万元,调入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等费用1000元,那么就按照51000元入账。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比如单位无偿调入一批办公桌椅,既没有调出方的凭据,也没有进行评估,但是市场上同类办公桌椅的价格是每套2000元,一共调入了10套,发生运输费500元,那么入账价值就是2000×10 + 500 = 20500元。 要是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名义金额一般就是1元。比如单位无偿调入一个特殊的实验样本,很难找到同类样本的市场价格,这种情况下就按1元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