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善意取得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提到了善意取得这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善意取得在行政诉讼里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和在民事案件里一样吗?具体在行政诉讼中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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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善意取得这个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交易中,不知情的一方以合理价格拿到了东西,那他就有可能合法拥有这个东西。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善意取得,有其特殊的意义和条件。在行政行为涉及财产权益变动时,如果出现了类似无权处分的情况,就可能会涉及善意取得的适用。当行政相对人在不知道行政机关无权处分相关财产,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了该财产,同时完成了相关的交付或者登记等手续,就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这是民法典的规定,但在行政诉讼中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时可以参考这些要件。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行政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那么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已经作出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行政行为。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向无权处分的行政机关要求赔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一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案件中,如果登记机关错误登记后将不动产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院一般会认可第三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登记机关主张赔偿损失。所以,善意取得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对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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