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由谁来认定呢?
我在交易中觉得对方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但不确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由谁来认定善意取得这个事儿,是法院,还是其他什么机构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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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就是无权处分人把别人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这个过程中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完成了财产的交付或者登记等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在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由谁认定,通常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认定。当交易双方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存在争议时,往往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法院会根据这些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中的证据,判断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而作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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