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违约用什么理由比较好?


三方协议通常指的是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当毕业生想要违约时,合适的理由不仅有助于与原单位达成解约,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在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中比较合适的违约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升学或考公**:如果毕业生通过了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或者其他国家认可的升学、公职招录考试,这种情况下违约具有合理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因升学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就业协议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解除就业协议。因为升学和考公属于个人发展的重大选择,而且这些机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稀缺性,原单位通常也会理解。毕业生需要向原单位提供相关的录取证明材料,以证明违约的真实性。 **家庭原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直系亲属生病需要长期照顾,或者家庭搬迁到其他城市等情况,导致毕业生无法到原单位工作。这种理由也是比较容易被接受的。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家庭原因违约的法律条文,但从情理和公平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一般会考虑毕业生的实际困难。毕业生需要向单位详细说明家庭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家庭搬迁的相关文件等。 **单位方面问题**:如果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诚信行为,如提供虚假的工作信息、实际工作内容与面试时承诺的严重不符等,毕业生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违约。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毕业生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面试记录、宣传资料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 无论使用哪种理由违约,毕业生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与原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得到对方的理解。同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良好的就业秩序和个人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