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情,但是不太清楚担保法里规定了哪些担保方式。我想了解一下,这些担保方式具体是什么,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什么不同和要求,能不能给我讲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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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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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担保法》已废止,现在相关规定主要在《民法典》中体现。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若甲到期无法还钱,乙就可以要求丙来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向乙借款,若甲到期不还钱,乙有权就该房屋进行处置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比如甲将自己持有的公司债券质押给乙来借款。《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中。比如甲让乙加工一批零件,甲不支付加工费,乙就有权留置这批零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若甲违约,定金就不能要回;若乙违约,乙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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