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时间是多久?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没写担保期限。现在债权人来找我,说债务人没还钱,让我承担责任。我也不知道这担保期限到底怎么算,我得担责多久啊?心里特别没底,想弄清楚民法典里对这种没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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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行为中,担保期限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它关乎着担保人在多长时间内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当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出约定,那么担保期限就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开始计算,时长为六个月。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张三为李四的债务做担保,李四和债权人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25年1月1日,但是担保合同里没写担保期限。那么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往后的六个月就是张三的担保期限,也就是到2025年7月1日为止。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张三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要求张三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张三的担保责任就可以免除了。 另外,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遇到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时,要依据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明确来准确确定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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