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加建部分的价值如何处理?
我和伴侣准备离婚,婚姻期间我们对房屋进行了加建。现在不清楚这加建部分的价值在离婚时该怎么算,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分割,按什么比例分割也不明白,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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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加建部分的价值处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房屋加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并且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加建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案来分割加建部分的价值。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获得房屋及加建部分,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对加建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如果一方对加建的出资较多、出力较大,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配给该方一定比例的加建部分价值。 然而,如果加建部分是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么加建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价值。但如果在加建过程中,另一方也有一定的贡献,如提供了劳务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此外,如果房屋本身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进行了加建,加建部分的归属和价值分割会更加复杂。一般来说,房屋的原有部分仍属于婚前财产所有者,但加建部分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总之,离婚时房屋加建部分的价值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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