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甲方违约滞纳金是多少?


在探讨房屋过户甲方违约滞纳金的问题时,首先要搞清楚“滞纳金”在房屋买卖这种民事合同关系里,准确的说法其实是“违约金”。滞纳金原本是行政机关对不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而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在房屋过户合同中,如果甲方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确定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明确写了甲方违约时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约定甲方每逾期一天办理过户,就要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屋过户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像乙方为等待过户而多支付的租房费用、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等。不过,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此外,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这是为了保证违约金的数额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在房屋过户甲方违约时,违约金数额的确定要综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