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这边房子要拆迁了,我不太清楚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权益和规定。比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定的,拆迁方需要遵循什么流程,我的合法权益该怎么保障等。想了解一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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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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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现在关于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面为您通俗地介绍其中的一些关键规定。 首先是征收前提,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特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其次是征收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再者是补偿内容,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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