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付款管辖异议是怎样的?


指示付款管辖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在涉及指示付款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意见。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确定哪个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是很重要的。指示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即付款人按照指示人的要求向第三人支付款项。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于指示付款管辖异议的提出,通常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是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指示付款的情形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款项支付等情况来判断。比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地,那么这个付款地可能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其次是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有规定的。基层法院一般受理大多数的一审民事案件,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来管辖。当事人在提出管辖异议时,也要考虑到级别管辖的问题。 当一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就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总之,指示付款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在正确法院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