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最高额质押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最高额质押相关的事情,但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最高额质押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最高额质押具体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设立条件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最高额质押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方式。通俗来讲,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最高额质押有明确规定。在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这意味着最高额质押的很多规则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 设立最高额质押,首先需要有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的书面质押合同。合同中应当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质押财产需要进行交付或者办理出质登记等手续,质权才能依法设立。 在最高额质押期间,债权是不确定的,处于动态变化中。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债权就会确定下来,比如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质权人或者出质人自最高额质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等情况。 一旦债权确定,质权人就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的融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担保方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