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是如何处理未到期房屋租赁的?

我租了一套房子,签了三年合同,现在才过一年,房东突然说要收回房子,说给我点补偿。我不想搬走,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我这种未到期房屋租赁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我的权益能得到怎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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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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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到期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民法典有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限未到期时,房东有义务保证租客能够正常使用房屋。如果房东违反此规定,比如无正当理由要求租客提前搬走,那么就构成了违约。 对于租客来说,当遇到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情况,租客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租客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也就是让房东按照合同约定让租客继续住到合同期满。 另一方面,如果租客同意提前终止合同,那么房东需要对租客进行合理的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租客因提前搬家产生的费用,如搬运费、寻找新住所的中介费等;还可能包括租客因重新租房可能面临的租金差价损失。例如,原来的房租是每月2000元,重新租房后每月房租涨到了2500元,那么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每月500元的差价就属于租客的损失,房东可能需要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房东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总之,民法典充分保障了未到期房屋租赁中租客的合法权益,当遇到问题时,租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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