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我有套房子租出去了,现在想卖掉。听说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可我不太清楚具体依据。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关于买卖不破租赁是怎么规定的,这规定对我卖房和租客继续租房会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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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意思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人不能以其已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在民法典中的法条依据。 这条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小张租了小王的房子,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已经住进去了。在这三年期间,小王把房子卖给了小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小张和小王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小张可以继续在这个房子里住到合同期满,小李不能要求小张提前搬走。 不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租赁关系必须合法有效,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承租人必须已经占有租赁物。如果只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还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是不能适用该原则的。另外,如果在房屋出租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就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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