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我把自己的房子卖了,但是这房子之前已经租给别人了,签了租赁合同。现在买家催着让租客搬走,可租客说自己合同还没到期。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这种情况下原租赁合同该怎么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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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合同的处理,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比如被出售时,原有的租赁合同并不会因为房屋买卖而失效。新的房屋所有人(买受人)必须接受并继续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直到合同期限届满。 举例来说,张三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三年。在租赁期内,张三将房屋卖给了王五。此时,李四与张三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王五仍然有效,王五不能要求李四提前搬走,而应该让李四继续使用该房屋直至三年租赁期限结束。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条款仍然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原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调整的条件和方式,那么新的房屋所有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新的房屋所有人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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