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买卖不破租赁是怎样规定的?
我租了套房子,签了三年合同,住了一年房东要把房子卖了,新的买家说让我尽快搬走。我听说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继续住到合同期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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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意思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要承租人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占有期限内,不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到谁的手中,新的所有权人都要受到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要求承租人搬离租赁物。 以您的情况为例,您和房东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已经住了一年,这处于您的租赁期限内。即使房东将房子卖给了新的买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您依然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居住,直到三年的租赁期限届满。新的买家不能因为自己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就要求您提前搬走。如果新买家强行要求您搬走,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买家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不过,这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在租赁之前,租赁物已经被抵押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那么可能就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所以,如果您的租赁情况存在这些特殊情形,可能会影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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