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不确定终止期限的合同具体该如何进行约定呢?
在一些商业合作或者劳动雇佣场景中,有时会遇到需要签订不确定终止期限合同的情况。不清楚这种合同在民法典里具体有哪些约定方式,比如需不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约定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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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不确定终止期限的合同常见的比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其约定方式,有以下要点: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四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了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特定情形时,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长期贡献的认可和保护,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长期稳定工作后能有更稳定的职业保障。 另外,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补充协议。因为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债权债务终止。同时,无终止日期的合同解除需遵循约定或法定原则,双方未达成一致且无法定情形,不得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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