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该如何选择?


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个人所得税计算中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选择时需要考虑个人的收入情况、扣除项目等因素。 单独计税,是将特定的收入(如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 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则是把这笔特定收入和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来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对于月工资较低甚至未达到起征点的人来说,选择这种方式可能更划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你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两种计税方式的模拟测算,比较一下哪种方式缴纳的税款更少,就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此外,如果你除了工资和年终奖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综合所得,或者有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做出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