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时年终奖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有什么区别?
我在进行个税申报,对年终奖计税方式犯难了。不清楚年终奖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这两种方式到底咋选,不知道哪种更划算,想了解它们在计算方法、纳税金额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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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税申报中,年终奖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它们在计算方法、适用情况以及纳税金额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单独计税。这种方式是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种方式适合月工资较高、年终奖相对较少的人群,因为它可以避免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更高的税率。 其次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是把年终奖和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来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这种方式对于月工资较低、甚至不足扣除项标准,而年终奖较高的人来说,可能更划算,因为并入综合所得后可以用扣除项来抵减部分年终奖,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分别按照两种方式进行测算,选择纳税金额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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