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手指受伤工伤如何赔偿?


当劳动者多个手指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流程的。首先,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在工伤认定之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赔偿的具体数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多个手指受伤的情况会根据手指受伤的程度、功能受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最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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