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如何进行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申请,审查判断职工所受人身伤害是否符合工伤条件和范围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过程决定着工伤能否成立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是申请主体和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若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接着是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然后是受理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也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最后是认定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此外,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