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拒绝对方探视残疾人子女?
我和对方离婚了,孩子是残疾人由我抚养。对方有探视权,但我觉得他的探视方式对孩子身心可能有不好影响,想拒绝他探视,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做,也不清楚法律上支不支持,所以想问问怎样才能合法地拒绝对方探视残疾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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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然而,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这种权利是可以受到限制的。 对于拒绝对方探视残疾人子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表明,如果要拒绝对方探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探视行为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残疾人子女来说,他们可能在心理和生理上更为脆弱,更需要一个稳定、安全的成长环境。如果对方的探视方式、频率或者探视过程中的行为可能对孩子的病情、心理状态等造成负面作用,比如探视时对孩子态度粗暴、经常在孩子面前争吵等,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对方探视权的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要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对方不当行为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对方的探视确实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就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的判决。当中止探视的情形消失后,对方可以再次向法院请求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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