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金额如何认定和确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有人被怀疑职务侵占。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是怎么认定和确定的呢?比如是按照实际到手的金额,还是包括一些未兑现的利益呢?希望能弄清楚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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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职务侵占罪金额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确“本单位财物”的范围。它不仅包括有形的金钱和物品,也涵盖无形的财产性利益。比如,公司的现金、产品、原材料等属于典型的本单位财物;而像公司享有的债权、商业机会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利益,如果被非法侵占,也可能计入职务侵占的金额。 在确定职务侵占罪数额时,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其中,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所以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六万元。也就是说,当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价值达到六万元及以上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司法实践中,数额的计算通常以财物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果是物品,一般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值;对于一些特殊物品,可能需要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且,这里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即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每次的数额都要累加起来,只要累计数额达到了定罪标准,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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