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时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时,其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证据的认定。证据认定就是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收集来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采用,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大小。 对于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证据,法官通常会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日常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常识和规律,如果证据与这些常识和规律相悖,就很可能存在问题。例如,一个证人声称在深夜没有任何照明的情况下,能看清几十米外一个人的面容,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种明显违背生活常理的证据,其关联性和可信度就会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法官会审查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如果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在形成过程中存在疑点,那么即使它表面上看起来能证明某些事实,也可能不被采纳。比如,一份书证是通过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其内容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这样的证据就很难被认定具有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虽然这是针对刑事诉讼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同样会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 此外,法官还会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印证。如果其他证据都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该不符合常理的证据与这个证据链相矛盾,那么它被认定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总之,当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时,法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否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