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划分?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在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该怎么划分,担心自己会承担不该承担的部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划分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情况和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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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要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贷款买房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里日常开销如买菜、交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但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也属于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划分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院一般会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债务的产生原因、使用情况等因素来判定双方承担的比例。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是指夫妻一方举债时另一方不知情,但事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性支出,比如食品、水电费、日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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