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租赁合同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对抗对方相应请求权的权利。这一权利能保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在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租赁合同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若双方约定房东交付房屋时,租客同时支付租金。若房东未交付房屋,租客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 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合同约定房东先维修房屋,租客再支付租金。若房东未维修房屋,租客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房东发现租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后续租金,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房东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房屋等后续义务。 行使租赁合同抗辩权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可能违约的情况。同时,要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行使抗辩权的理由和依据。如果双方对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