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因担保出现的债务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婚姻期间我曾为别人做过担保,现在产生了债务。我想知道这种因为担保出现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怎么算的,是我自己承担,还是要夫妻一起承担啊,不太清楚具体法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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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离婚时因担保出现的债务处理方式,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的债或者一方欠的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夫妻共同事务的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经判断,因担保出现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具体的偿还方式是,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或者夫妻财产是各自所有的情况,那就由双方协商如何清偿;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了。 要是该债务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由做出担保行为的这一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其配偶不用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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