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金约定了定金性质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和别人交易时,合同里写的是订金,但又约定了具有定金的性质。现在交易出了问题,对方违约,我不知道这订金能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则让对方双倍返还,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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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订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订金一般需要如数返还。 不过,如果在合同中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明确约定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那么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会按照定金的规则来处理。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就可以依据定金罚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支付订金(约定了定金性质)的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返还该款项;如果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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