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拒绝签字该怎么处理?
我是负责处理信访事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信访人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依据什么规定来处理,也不知道具体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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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信访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时,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原则。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 当信访人拒绝签字时,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信访事项、拒绝签字的时间、地点以及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要尽可能客观、准确,如实反映当时的情况。例如,可以使用书面记录的方式,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工作人员还应当向信访人说明签字的意义和作用。签字并不意味着信访人认可处理结果,而是作为信访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用于确认相关文件已经送达或者告知信访人。比如,告知信访人签字只是表明他们已经收到了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他们仍然可以继续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如果信访人坚持拒绝签字,工作人员不应强迫其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邀请第三方在场见证,如其他信访群众、社区工作人员等。第三方的见证可以增加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工作人员可以在记录上注明有第三方见证以及见证人的相关信息。 对于拒绝签字的情况,要按照正常的信访工作流程继续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送达信访人。例如,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保留好送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处理结果已经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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