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督办责任单位不办理信访事项该怎么办?


当信访督办责任单位不办理信访事项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信访督办则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所以,如果责任单位不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力对其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若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后,责任单位仍不办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也就是说,对于责任单位的不作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信访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信访人认为责任单位不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信访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之,当信访督办责任单位不办理信访事项时,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行政处分建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