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开设赌场赌资如何认定?
我家附近有人开了个棋牌室,我怀疑里面存在开设赌场的情况。我想知道对于这种传统开设赌场形式,赌资是怎么认定的呢?是算桌上现有的钱,还是包括之前赢输的所有金额?我希望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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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传统开设赌场赌资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所谓赌资,通俗来讲,就是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虽然这里说的是网络赌博,但对于传统开设赌场赌资认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传统开设赌场中,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属于赌资,这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在赌博现场能直接看到的用于赌博的财物。 对于通过记账等方式进行赌博结算的,这些记录所对应的款项也应当认定为赌资。比如,赌徒之间通过欠条等形式记录输赢情况,这些记录对应的金额也会计入赌资。此外,如果是用筹码进行赌博,那么换取筹码的款物就是赌资。 认定赌资的意义重大,因为它是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赌资数额的大小往往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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