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建筑行业工作,最近遇到了一些施工合同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些解释在实际合同纠纷里是怎么起作用的,能保障我们哪些权益,遇到纠纷时该怎么依据这些解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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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就是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针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等。通俗来讲,如果一个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去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工程价款的结算。《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对工程价款怎么算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约定来;要是因为设计变了等原因对价款有争议,又协商不成,就可以参考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来算。 再者,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一)》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障了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时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提供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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