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想干了,能否要回证明书?
我在试用期干了一段时间,现在不想继续干了。之前交了一些证明书给公司,比如学历证明、资格证书之类的,我想知道能不能向公司要回来这些证明书呀,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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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不想继续工作时,通常是可以要回之前交给公司的相关证明书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这里的“其他证件”就包含了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各类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期结束正常解除,还是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等情况,用人单位都应当返还劳动者之前提交的各类证明书。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返还证明书,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返还。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试用期不想干了的情况下,是有权利要回证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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