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开具证明吗
我处于试用期,最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有点疑惑,不知道公司应不应该给我开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我想了解在试用期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层面讲公司有没有义务开证明,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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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开具证明的。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是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还是在试用期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都得给劳动者一个书面的证明,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了。 这个证明对劳动者来说很重要。它可以用来证明劳动者和原单位已经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关系,方便劳动者去办理一些事务,比如找新工作时,新单位可能需要这个证明来确认劳动者的就业状态;要是符合条件,还能凭借这个证明去申请失业金;也能用于调整人事关系、社保以及公积金等等。 所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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