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如何认定?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农民工等讨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通过威胁、胁迫等过激行为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恶意讨薪的认定方式。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恶意讨薪者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们并非是为了合法地讨回自己应得的工资,而是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额外的钱财。比如,有些讨薪者故意夸大自己的工作量或工资数额,以此来索要更多的钱。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相关体现,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次,从客观行为方面,有以下几种常见表现可认定为恶意讨薪:一是虚构事实。例如,一些讨薪者根本没有在用人单位工作过,却伪造劳动合同、出勤记录等证据来索要工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采取威胁、胁迫等过激手段。部分讨薪者通过堵门、拉横幅、跳楼等极端行为来给用人单位施加压力,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虚报冒领工资。包工头可能会虚报农民工数量或工资数额,领取工资后携款潜逃。这可能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之,认定恶意讨薪需要综合考虑讨薪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且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