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已售出后该如何清退?


福利房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当福利房已售出后要进行清退,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流程。 首先,需要查看单位与员工当初关于福利房的协议约定。一般来说,单位在分配福利房时,会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里面会明确规定福利房的使用条件、限制转让等条款。如果协议中明确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福利房,而员工违反了该约定进行出售,那么单位有权依据协议要求清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福利房协议就属于合同范畴,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如果单位和员工没有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对福利房转让及清退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情况会相对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清退已售出的福利房,需要有合理的依据,比如该福利房的分配本身存在违规情况等。如果单位认为有必要清退,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与购房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清退房屋。 再者,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是善意取得该福利房,即购房者在购买时不知道该房屋存在不能转让等限制情况,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等,那么购房者的权益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无法直接要求购房者清退房屋,而只能向出售福利房的员工追究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福利房已售出后的清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来妥善处理,以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