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款未收到发票该如何做账?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先付款却未收到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账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来进行。 首先,我们要明白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就是说,只要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了,不管钱有没有收付,都要在当期进行核算。对于先付款未收到发票的情况,账务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如果是预付账款性质的款项,比如企业预先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支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这就好比你提前把钱给了卖家,这笔钱在账上就记在预付账款里,表示你预先付出了,等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再进行相应的冲减。比如,企业向A供应商预付了10万元货款,账务处理就是借记“预付账款 - A供应商”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等收到货物和发票时,再借记“原材料”等相关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 A供应商”。 如果是费用类的支出,在未收到发票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比如企业先支付了一笔办公场地的租金,但发票还没拿到。支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 租金”,贷记“银行存款”。待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发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 租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 租金”。这样处理是因为费用的确认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在没收到发票前,先挂在其他应收款里,等发票来了再正式确认为费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所以,企业要及时催要发票,以保障自身的税务合规和权益。总之,先付款未收到发票的账务处理要依据具体业务和相关准则规定,合理准确地进行记账,同时关注税务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