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申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在申报方面,主要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通常,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进行填写。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转出情形,填写在对应的栏次中。比如,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集体福利等原因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填写在第15栏“非正常损失”或第14栏“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相应栏次。 申报流程一般如下:企业财务人员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申报系统中登录,进入增值税申报模块。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准确填入相应栏次。系统会自动根据填写的数据,计算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之后,再将相关数据填入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完成整个申报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在申报时,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一是要确保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准确,依据相关的发票、凭证等进行核算。二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问题。三是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