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判?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判决不太清楚。我们家的房子情况有点复杂,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针对不同购房情况,离婚时房产增值到底会怎么判呢,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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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判决,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额付款购买,并且产权登记也在婚前完成,同时取得了房产证。这种情况下,婚后房产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导致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是房产持有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要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那么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一般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评估价 - 房屋购买价)÷2 。比如,夫妻共同还贷20万,房屋购买价100万,离婚时评估价150万,那么补偿金额就是20÷100×(150 - 100)÷2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照顾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最后,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增值部分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过实际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婚姻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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