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服该如何起诉征地?


如果对拆迁不服想起诉征地,首先要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咱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些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得依照规定来。 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之一。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共识时,须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同级别管辖范围内的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这里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应由其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且裁决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要是对裁决结果有异议,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或是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涉及到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越权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等方面进行全面且合法性的审查。 另外,起诉时要注意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还需要收集一系列证据,比如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等证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证明房屋被拆除时间的证据等。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