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见孩子该如何起诉?


如果离婚后不让见孩子,是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的。 首先,法律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是说,您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去看望孩子,对方有义务配合您行使这个权利。 下面说一下起诉的流程: 第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具体约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里涉及探视权的内容也要准备好。还有过往您和对方沟通探视孩子的记录,像短信、通话记录,以及对方阻止您探视孩子的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能帮法院清楚了解情况。 第二步,准备起诉状。在起诉状里,要明确写出您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对方允许您行使探视权。同时,详细填写您自己的身份信息、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孩子的相关信息。另外,把对方不让您见孩子的具体情况,比如从什么时间开始、在哪些地点阻止等细节写清楚。 第三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一般来说,孩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要是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并且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四步,参加庭审。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双方都要按时去参加。在庭审过程中,围绕探视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您要向法官说明探视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比如能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爱,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等;同时说明对方阻止探视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步,等待判决。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您胜诉,对方还是不履行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采取排除妨碍措施,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概念: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就有这个权利。 探望性探望: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