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认证的进项税该如何转出?


在了解已抵扣认证的进项税如何转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接下来我们看看转出的计算方法。如果是能够准确确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按转出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账面成本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后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原材料的成本是10000元,适用税率是13%,那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10000×13% = 1300元。 如果无法准确确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将一批已经投入生产的在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无法确定当初购进原材料的具体进项税额,这时就需要按照当期该在产品的实际成本来计算。 在操作流程方面,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相应的填写。一般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在“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填写转出的金额。同时,在账务处理上,要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样,就完成了已抵扣认证的进项税的转出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