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时效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怎么理解?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有人说要看我什么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可我不太明白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咋界定,是我自己心里感觉知道就算,还是有啥别的标准呢?我就想弄清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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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概念。 “知道”很容易理解,就是你实际上已经清楚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说,别人借了你的钱到约定时间没还,你明确知道这回事,这就是“知道”。 而“应当知道”呢,它并不是以你自己主观上说知不知道为准,而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来判断你是否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 举个例子,有人在报纸上刊登了对你不利的虚假内容,正常情况下你有阅读报纸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认为你“应当知道”自己名誉权可能被侵害了,即使你实际上没看到这份报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就说明,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常重要。只有准确理解这个概念,才能正确把握自己起诉的时间。如果没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大家在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自己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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