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征地拆迁钉子户的工作?


在处理征地拆迁中钉子户的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合理、公平的方式推进。 首先,要明确征收拆迁的合法性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拆迁项目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有合法的审批程序。如果拆迁本身不合法,那么钉子户的抵触是有合理理由的。所以要确保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其次,关于补偿安置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要保证给予钉子户的补偿是公平合理的,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以与钉子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他们对于补偿的诉求,解释清楚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果钉子户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再者,沟通协商是关键。要以平等、尊重的态度与钉子户交流,了解他们不愿意搬迁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对新的居住环境有担忧,或者是对未来的生活保障有顾虑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耐心地进行解答和协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可以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他们选择,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同时,要让钉子户清楚了解拆迁项目对当地发展的重要意义,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如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钉子户仍然拒绝配合,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是最后的手段,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