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是如何赔偿的?


在浙江,工伤保险的赔偿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首先来了解下相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相关费用** 如果因工伤治疗产生的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比如骨折后打石膏、住院治疗等花费。此外,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征得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能得到相应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延长。例如工伤导致骨折需要休养3个月,这3个月工资正常发放。 **三、伤残相关赔偿**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标准也不同。例如,一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是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是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是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是本人工资×7个月。 2.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一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6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因工死亡赔偿**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流程一般是先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