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收入额中劳务报酬的收入额是多少?
我取得了一些劳务报酬,不太清楚在综合所得税收入额里,劳务报酬对应的收入额该怎么算。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或者标准,自己该如何确定这部分劳务报酬在综合所得税里的收入额,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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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收入额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来解释一下劳务报酬,简单说,劳务报酬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比如个人独立提供设计、翻译、讲学等劳务获得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具体来说,当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时,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例如,小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为三千元,由于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那么他这次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就是三千元减去八百元,即二千二百元。再比如,小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为五千元,因为五千元超过了四千元,此时减除费用就是五千元乘以百分之二十,即一千元,那么他这次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就是五千元减去一千元,也就是四千元。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如果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而且,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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