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单位发放时,是由不同单位计税吗?
我在两家单位任职,工资分别由这两个单位发放。我不太清楚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是每个单位各自计算我在他们那部分收入的个税,还是有其他的计税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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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单位发放时,通常是由不同单位分别计税。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扣代缴这个概念。在我国的税收制度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扣缴义务人,也就是有责任帮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您从不同单位取得收入时,每个单位都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您在本单位获得的收入情况,来计算并代扣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好比每个单位是一个小“税务管家”,只负责您在他们这里收入的那部分税务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单位的扣缴义务。比如,单位A给您发了工资,单位A就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您这笔工资应缴纳的个税,然后从您的工资里扣掉这部分税款,再把剩余的工资发给您。单位B也是同样的操作,按照您在单位B的收入情况计算并代扣个税。 不过,到了年度终了的时候,纳税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为不同单位在代扣个税时,是各自按照您在本单位的收入计算的,可能没有考虑到您全年在所有单位的整体收入情况。通过汇算清缴,把您全年从各个单位取得的综合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统一的税率和扣除标准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和之前各个单位代扣的税额总和进行比较。如果之前代扣的税额多了,税务机关会给您退税;如果代扣的税额少了,您就需要补税。 综上所述,不同单位发放收入时会分别计税代扣,但纳税人最终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来准确确定全年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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