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业要收取十年前的物业费合理吗?

我家小区的物业突然来跟我要十年前的物业费。我记得当时好像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我就没交那部分费用。现在过了这么久,他们又来要,我就很疑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不合理,我有没有义务交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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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层面来看,物业要求收取十年前的物业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再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物业费收取的问题上,如果物业在这十年间没有向您催缴过物业费,那么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此时您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打官司到法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物业要求您支付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物业费的请求。 然而,如果物业能够证明在这十年间曾经向您催缴过物业费,比如有书面的催缴通知、短信、电话记录等,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物业要求收取十年前物业费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即便物业的催缴行为使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您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您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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